
关于印发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川疾控局监督函〔2026〕2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医药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按照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疾控局、夫妻论坛 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辖区24%学校,检查教室课桌椅配备及采光和照明、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室灯具、考试试卷、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落实、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检教室窗地面积比、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和水质。
2.公共场所。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候车(机、船)室、26%住宿场所、19%沐浴场所、8%美容美发场所,2000m2以上商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共280家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120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全部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全部水厂,每个县(区)抽查13个二次供水设施,每个乡镇抽查10%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和10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辖区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40家和经营单位(含网店,下同)70家;水质处理器40%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65家;每个市(州)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5个,每个使用单位检查2个使用场景(非同一小区);进口涉水产品30%在华责任单位。检查生产过程及产品合规情况。每家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检1~3个产品检测卫生质量。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辖区全部单位,检查生产合规情况,每家抽检1~2个产品的卫生质量。
6.托幼(育)机构。各县(区)抽查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各4家。检查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演练,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检水质和采光照明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全省抽取用人单位6000家,每个市(州)抽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现有底档数30%;其中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丙类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增加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抽查比例。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70%,其中质量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技术服务机构、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我省全年职业病检出率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比例为100%。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5%。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4.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100%二级以上医院、15%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抽中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4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每个市(州)抽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个;有消毒服务机构的市(州)抽查该类别1~3个。
1.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疾控机构重点检查:疫情报告、审核记录、疫情分析报告情况;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设置情况;网络代报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汇总记录、疫情风险评估及预警情况。重点传染病及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哨点监测相关情况。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自查记录情况。诊疗原始登记、传染病报告卡、报告信息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情况。定期组织医务人员、新上岗人员开展疫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情况。设置疫情报告系统机构的设备运转及操作情况;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报告登记记录情况。
采供血机构重点检查: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情况。献血者或献血浆者HIV阳性结果、送检确认、传染病报告信息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情况。设置疫情报告系统机构的设备运转及操作情况;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报告登记记录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落实情况。
8.消毒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化情况。消毒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情况;消毒与灭菌设备的规范和标准符合情况;消毒与灭菌方法、工艺流程及工作环境卫生要求符合情况;消毒产品卫生标准符合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情况及工作人员培训、个人防护落实情况等。
9.监督抽检。各地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6%。抽检项目重点选择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医院消毒卫生管理相关指标。
(四)消毒产品。
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1.任务抽取:辖区不少于20%的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100%的抗(抑)菌剂企业;100%的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100%在华责任单位,100%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每市(州)本级实体机构不少于15家、网店不少于3家;县(市、区)级实体机构不少于10家、网店不少于1家。
2.产品抽检:第一类消毒产品,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等;第二类消毒产品,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抗(抑)菌剂,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和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卫生用品,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
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第一、二类每个抽中的生产企业抽检产品不少于1个,第三类每个抽中的生产企业抽检产品不少于10个,若产品总数不足,则对该企业全部产品进行检验。抗(抑)菌剂:每个被抽中的生产企业,至少抽检3个抗(抑)菌剂产品,不足3个则全部抽取,优先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每个被抽中的生产企业至少抽检5个产品,不足5个则全部抽取。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每个被抽中的单位,每类消毒产品抽检不少于3个,不足3个则全部抽检;其中抗(抑)菌剂产品膏霜剂抽检不少于1个,不足1个则不用抽检,卫生用品抽检不少于1个,不足1个则不用抽检。经营单位:每个市(州)抽检抗(抑)菌剂产品不少于3个,其中膏霜剂不少于2个,其他剂型不少于1个;每个市州抽检卫生用品产品不少于1个;优先抽取网店的产品。
(五)医疗卫生。
1.12%医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1%村卫生室(所),5%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抽查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
2.50%医疗美容机构、2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等情况。
3.50%母婴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情况。
4.12%精神专科医院。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六)血液安全。
1.100%一般血站、100%特殊血站。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2.100%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3.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七)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抽检比例为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检比例为3%。
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等)。
二、组织实施
(一)抽查工作由省疾控局会同夫妻论坛 、省中医药局依职责按照要求抽取,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
(二)各市(州)要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各地接收任务清单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做好省级下达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本级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的衔接。
(三)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任务的,各级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申请调整并附调整原因证明材料,调整比例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已注销、已关闭、底档重复需清理等情况,应通过任务关闭流程进行任务关闭。
(四)任务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联系上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疾控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报送检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2026年4月底前在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中完成对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的补充建档工作。所有数据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6年8月2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11月20日前完成其他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二)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要将学校、农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供水主管部门。
(三)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
(四)在对住宿场所检查中,要将对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民宿的监管、服务、指导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平台经济赋能民宿焕新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文旅〔2026〕11号)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检查中,要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市、县两级要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监督监测联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的,原则上应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
(六)对抽到的消毒产品相关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中发现可疑产品时,应及时采样送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对发现非本辖区的产品问题,应及时通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在对医疗机构检查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类监管白名单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类监管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分类监管举措,将重点监管医疗机构纳入必查范围。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夫妻论坛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川公网安备 51010502010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