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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c71553000/2026-0001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6-04-11
  • 发布日期: 2026-04-14
  • 文  号: 川爱卫发〔202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爱卫发〔2026〕3号

各市(州)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精神,做好我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工作,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要求,省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4月11日

四川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提高四川省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健康四川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和《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推进健康治理现代化,促进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夯实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建设根基。建设管理按照广泛动员、储备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四个阶段实行全流程服务管理。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关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引导动员城镇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落实健康四川建设任务,对标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积极开展建设工作、争创全国健康城镇,发挥示范效应。

第四条  各地要传承发扬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丰富健康内涵,创新方式方法,倡导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广泛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健康城镇建设,维护干净整洁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共建共享。

第五条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序推进本省辖区内的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省健康促进中心在省爱卫办领导下负责技术性、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指导支持本省辖区内的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工作,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

市(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爱卫会)、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爱卫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组织做好储备培育、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现有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减轻基层负担。综合运用健康中国行动、健康四川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指标,科学构建健康四川发展指数,监测评价健康四川高质量发展水平,为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七条  建立四川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管理专家库,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川渝等地区专家力量的共享与互用,强化技术交流合作。专家库管理规定由省爱卫办另行制定。

第二章  储备和培育

第八条  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为地级及以上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城市),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所辖的区(自治州为其州府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为县级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和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第九条  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建立储备培育机制。省爱卫办通过动态监测、定期评估、上下联动、专家指导、宣传培训等方式,对基础条件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较好,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乡镇进行储备与重点培育。城市、县和乡镇的培育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核定的本省全国健康城镇推荐数量的2倍、2倍和1.5倍。

第十条  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乡镇可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6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相关系统,提交本地区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相关基础资料和指标数据,经市级爱卫会审核后进入储备管理。

省爱卫办组织对储备地区的信息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并反馈市级爱卫会,引导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和作为培育服务的参考。

第十一条  省爱卫办围绕创建思路、创建力度、预期成效和工作保障等,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11月底前,组织相关储备地区开展现场答辩,结合指标监测和答辩情况,综合遴选出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的重点培育地区。

参与答辩地区的总数,原则上不高于全国爱卫办核定的本省全国健康城镇推荐数量的3倍。

第十二条  市级爱卫会负责推荐全国健康乡镇重点培育地区,并向省爱卫办报送推荐名单。推荐数量由省爱卫办综合各地行政区划数、数据监测、健康四川建设等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省爱卫办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12月底前,按程序公布进入本省全国健康城镇重点培育地区名单。培育周期内,各培育序列根据培育成效动态调整,保持总额稳定。在本周期内未创建成为全国健康城镇的,根据其意愿可继续纳入下一周期培育范畴。

第十四条  市县级爱卫会要对照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省级培育要求及本地创建目标,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的重点培育地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并于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2月底前报省爱卫办备案。重点培育地区应常态化开展工作调度、自查评估,不断发现问题、补齐短板、巩固提升。

第十五条  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定点联系指导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爱卫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通过政策支持、项目倾斜、人才交流、调研指导等方式,对重点培育地区进行对口指导和帮扶,推动相关指标不断提升。

第十六条  省爱卫办可根据监测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专家采取暗访、调研指导等方式,对重点培育地区开展技术指导。根据市级爱卫会申请,安排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七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由省爱卫会推荐,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省爱卫会受全国爱卫办委托,承担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评审、推荐,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

第十八条  各地对标评审标准加强建设,自查评估符合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要求的,可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

(一)全国健康城市申报。申报城市自评符合全国健康城市评审标准的,市级爱卫会应在每个周期第3年2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并报送自评推荐报告。

(二)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申报。申报县、乡镇自评符合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的,向所在市级爱卫会提出申请。市级爱卫会应对申报县、乡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于每个周期第3年2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并报送推荐报告。

全国健康城镇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相关指标最新数据(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

第十九条  省爱卫办按照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

(一)资料数据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县、乡镇进行审核和评估。

(二)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暗访组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申报城市、县、乡镇的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市级爱卫会应根据省爱卫办反馈的现场暗访情况,组织各地限期整改和持续提升,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爱卫办备案。

省爱卫办综合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成绩,择优提出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以及拟命名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建议名单。在推荐数量有限的情况下,若有得分相同的地区,优先推荐健康四川发展指数较高的地区。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省爱卫办于每个周期第3年3月底前,将拟向全国爱卫办报送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建议名单,在夫妻论坛 网站和申报地所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县、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市级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由全国爱卫办公示。

第二十一条  推荐全国健康城镇的市(州)在每个周期第3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相关指标最新数据。省爱卫办将拟推荐的全国健康城镇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审核。省爱卫会审核同意后,于每个周期第3年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由全国爱卫会按程序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二十二条  省爱卫会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的城市、县和乡镇及在创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在能力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激励。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本省的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省爱卫会评审,省爱卫办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组织,全国爱卫办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由市级爱卫会办公室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省爱卫办负责组织审核。由全国爱卫办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爱卫会对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6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其所在城市或县经创建成功命名为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后,从下一周期开始纳入所在城市、县统一复审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积极宣传创建取得的成效,持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广泛持续动员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和促进健康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挖掘本地区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爱卫办要适时总结推广创建中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引领带动全省及周边地区全面推动健康城镇建设。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对各项指标任务进行监测评估,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爱卫办要加强对辖区内健康城镇建设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的监测和随机抽查。省爱卫办将定期通报监测和抽查结果,对于巩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提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注重创建和巩固工作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违反本条规定,省爱卫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参评资格或提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及时处理;应建立定期舆情监测机制,定期监测相关舆情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第三十三条  省爱卫办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中,对一个周期内有1个及以上新创建城市、县或乡镇,在全国爱卫办评审或抽查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市(州);在复审中,对一个周期内有1个及以上已命名城市、县或乡镇未通过复审的市(州),将予以通报,核减该市(州)下一周期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推荐数量,直至取消对应申报地区下一周期的全国健康城镇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3日印发的《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城镇创建相关标准的通知》(川爱卫发〔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