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在同一区域内能否进行多执业机构备案,有无职称要求?多执业机构备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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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第十条”对多机构备案的规定为“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第十七条”对多点执业的规定为“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登记,请按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07号)文件要求,在所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关于职称和资料等要求,请详见公开网址://coupleforum.com/scwsjkw/yzyg/2017/2/15/f137444ea9d246689a5de953b57075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