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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5年度疾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6-03-13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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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领域秩序,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现将2025年度全省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1

某KTV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德阳市广汉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收到群众投诉,反映某KTV(广汉店)场所卫生不达标等问题。经查,该KTV店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营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某等16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广汉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该KTV店“警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等法定公共场所均应取得卫生许可,并按要求开展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消费者进入以上场所时,可留意其店内醒目位置是否公示了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场所卫生状况检测结果等,如果发现商家无法提供或未公示相关内容,应谨慎消费,并可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2

某生活美容中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剑阁县卫生健康局(疾控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生活美容中心开展随机监督抽查时发现,该生活美容中心正在使用的某品牌“84消毒液”超过有效期,且不能提供采购该消毒液的卫生许可索证资料;该商家不能提供顾客用品用具消毒记录。剑阁县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该生活美容中心“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生活美容、美发等场所的毛巾、工具等顾客直接接触的用品用具,消毒不严极易导致疾病传播。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注意观察相关场所是否有顾客用品用具消毒设施,正在使用的毛巾、工具是否干净、无污渍,是否有刺鼻的化学品残留气味。可以主动询问商家用具是否“一客一换一消毒”。若发现商家使用外观污损的用具等,可拒绝服务并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3

某餐具清洗服务部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成都市彭州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对某餐具清洗服务部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该餐具清洗服务部提供给餐饮店的餐饮具未按照规定消毒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成都市彭州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该餐具清洗服务部“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餐饮具集中消毒是守护“舌尖安全”的重要防线。餐饮具消毒不彻底可能引起疾病传播。因此,经营者必须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从源头遏制食源性疾病传播;广大消费者在就餐时也要重点关注,检查复用餐饮具包装是否完好、是否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是否有肉眼可见的脏污情况等。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并可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4

某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凉山州西昌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消毒间设置的消毒设施未使用,未对顾客重复使用的杯具进行消毒;2.违规在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器具。西昌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消费者若对宾馆、酒店提供的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存疑,应第一时间向宾馆、酒店管理方反映并要求更换或整改,并可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5

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成都市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个居民小区各设有1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备公示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都江堰市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科技有限公司在辖区内设置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查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示虚假水质检测报告信息;2.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发现现制现售饮用水有异味、肉眼可见物等情况时,广大群众或消费者可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6

某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疑似职业病劳动者管理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盐边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接到盐边某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陈某投诉,反映该用人单位对其疑似职业病未安排复查。盐边县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复查;2.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4.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盐边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该用人单位“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用人单位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对需要复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安排复查或职业病诊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若用人单位不告知检查结果、不安排复查或诊治疑似职业病,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体检报告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案例7

某医院未对放射受检者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为受检者覃某、潘某进行胸部摄片时,未按规定对患者胸部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甲状腺)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法。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放射诊疗是现代医学疾病诊断和治疗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践中应遵循照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切实履行对受检者的防护责任。受检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自身的健康安全。发现医疗机构未落实防护措施,可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8

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检测评价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在对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危害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给予该用人单位“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申报,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管的基础和前提。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取得合格的检测、评价报告后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如检测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时,应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检测、评价,以保障劳动者健康。

案例9

某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履行医疗器械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泸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对某口腔诊所开展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消毒室内器械消毒柜有洁牙手柄、咬骨钳各一件超过消毒有效期;同时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箱未加盖、密闭,部分医疗废物堆放在地面。经查,该口腔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过期消毒医疗器械;2.未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医疗废物。泸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口腔诊疗服务的需求量日益增大,部分口腔诊所执业人员少,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医疗器械消毒、医疗废物管理等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疾病传播风险。患者到口腔诊所就诊时可留意观察医护人员操作时是否佩戴手套、口罩,并做到“一患一换”;使用的器械是否从密封的灭菌包装中取出,如有疑虑要及时指出,守护好自身健康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10

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的某消毒产品涉嫌非法添加药物、标签违法等问题。内江市东兴区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对该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查,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群众反映的“非法添加药物、标签违法”问题,但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销售的11款消毒产品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存在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示:消毒产品(如消毒器械、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使用效果与安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须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的消毒产品上市前还应当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经省级疾控行政部门备案。消费者在选购相关产品时,一是要认清“消”字号(XX消证字〔20XX〕第XX号),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宣称或暗示治疗作用;二是可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看产品备案信息,发现违法产品可向属地疾控行政部门举报。